依据《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新的普通住宅标准依然以容积率、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三个指标共同确定。即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新确定的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价格1.2倍以下三个条件的住宅定义为普通住宅。依照新的标准,各区域需满足普通住宅标准的实际成交价格上限如下:四环内北部地区为38880元、南部地区为34560元,四至五环北部地区为32400元、南部地区为28080元,五至六环北部地区为25920元、南部地区为21600元,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与08年12月确定的普通住宅标准相比,各区域普通住宅实际成交价格上限呈大幅上涨,涨幅在70%-120%之间。
配合普通住宅标准的调整,《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则强调对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包括严格以评估价为税基、严厉打击阴阳合同等。目前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各类税收总税率在1%-9.5%之间,即最低为满五年且为卖家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需缴纳1%的契税,最高为非卖家唯一住房的非普通住宅,需缴纳3%的契税、1%的个税和5.5%的营业税。在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之后,与之前以各区域最低指导价为税基相比,缴纳的税费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