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他个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情况掌握执行:对私营及私营以上企业,无偿使用股东个人的房产,视为自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股东以外个人的房产,视为租赁行为,按照租金标准向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核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三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户口簿)与经营者的姓名一致的(可以是本人、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视为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对于行自用之名,出租为实的应按照租金收入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无偿租赁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如果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发[2004]198号)的规定,你公司无租使用产权属于股东亲属个人的房屋所发生的维修费、装修费等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