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7)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8)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