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不需要每月申报,只要按年度或季度申报即可,申报期限跟一般地税税种一样,在申报期后次月10日内(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自用房产纳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即: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或=房产年租金*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执行上各地不一样,按年、半年、季或月的都有,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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