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其征税对象为房屋,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1)对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具体来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1.这些地区的具体征税范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此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2.房产税仅对经营性房屋进行征收,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是免纳房产税的。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来确定。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房产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对于部分特定情况,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等,根据法律规定是免纳房产税的。
4.对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按时缴纳房产税,避免因逾期缴纳而产生不必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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