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使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