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使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其他方面,从形式上看,并无销售收入,但却要视同对外销售‚计征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