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介绍说,1993年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将摩托车正式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规定,对应税摩托车不分排量和型号,一律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摩托车消费税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具体标准为: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有企业财务人员询问税率调整后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税务人员解释说,摩托车消费税率的调整不会影响到计算方法的变化。其计算过程为,首先根据应税摩托车的气缸容量确定消费税适用税率,然后按照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得出结果,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稽查人员提醒纳税人,在发生包括销售、加工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加工方收取价外费用的业务时,企业财会人员要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核算价外收入,更不能忽略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在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同时,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