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规定,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国税发〔1998〕192号文第二条规定,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由此可见,凝点柴油并非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倾点柴油才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炼油厂生产销售的柴油应按国家质量标准倾点柴油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