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中秋节,中国人过得有点不舒服。
起因是,税务部门说了,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个人收入”,如果一个人所有的“收入”扣除社保部分,按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超过3500元,那就要交“税”。对月饼部分征收的,俗称“月饼税”。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民群众情绪还算稳定,但不太理解。
于是有专家出来给“月饼税”正名。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面的规定,月饼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和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一样,所以要缴税。换言之,“月饼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又有南京等地的税务部门站出来说,其实这个“月饼税”早就征收多年了。这次“月饼税”之所以引发轰动,只是大家以前不注意而已。唯一的问题只是如专家所说的:“税法知识普及得还不够。”
但是,这种种解释,都与公众的认知直观、情理预设有冲突。在公众眼中,月饼属于单位发放的超越了雇佣与受雇范畴的福利,而不是对应“干活拿钱”范畴的收入。从情理上讲,对这点可怜的福利进行征税,实在不符情理。但专家立马就搬出法律条文来反驳,说单位发的“生活补助费”才算福利,发月饼根本不算。
至此,税务部门、专家与人民群众的分歧之处昭然若揭。当后者说“这不太合理”时,前两者说的只是“你不知道”、“你不懂”。
不知道和不懂的问题只是技术问题,很好解决,多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就行了。但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却无法用知道不知道、懂不懂的说辞来打发,这涉及社会、政治伦理,涉及一项法律法规,一种政府行为,尤其是公民在过节时高兴地领一次月饼,也要朝其口袋里掏钱的行为,是否能得到公民的认同,从而具有真正的道德正当性而只有符合法律,同时又具道德正当性的行为,才真正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