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生产厂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为70000元,受托方支付的辅助材料费为10000元,卷烟厂在提货时支付加工费1000元,受托方另代征消费税税款,计算消费税税款为多少。(消费税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70000+10000+4000)/(1-30%)=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120000×30%=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