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消费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两种基本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也称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如烟、酒等类消费品)将上述两个计算公式结合使用即可。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1:某卷烟厂本月销售第一类卷烟10万标准箱,每标准箱内装250条卷烟,每条卷烟的调拨价格为80元(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5%,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方法为:
每标准箱调拨价格 = 250标准条×80元/标准条 = 20000元
应纳税额 =(150元/标准箱+20000元/标准箱×45%)×100000标准箱 = 915000000元
例2:某啤酒厂当月销售啤酒2000吨,出厂价每吨2500元(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220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为:
应纳消费税额 = 2000吨×220元/吨 = 440000元
例3:某汽车制造厂本月销售小汽车5000辆,每辆的出厂价格为8万元(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5000辆×8万元/辆×5% = 2000万元
对于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化妆品等),在计征消费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被买方退回的时候,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