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1.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税率白酒均为每斤(500克)0.5元。
比例税率为:
(1)粮食白酒(含以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生产的蒸馏酒,下同)为20%。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①以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②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炮制酒;
⑧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蓝确定的配置酒、炮制酒。
(2)薯类白酒为20%。
2.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际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符合计税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为:
(1)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2)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的数量、移送使用的数量;
(3)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3.调整啤酒消费税的单位税额
(1)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2)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4)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啤酒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对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5)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用应税酒精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2001年5月1日前购进的应税酒及酒精,应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6)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实行的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里的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二)关于烟消费税的调整
2001年6月,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消费税税率由单一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即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格再从价征税。具体征收办法是: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