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建设中是不同的。
1.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包括道路通畅、水电等;
(2)对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并有权随时检查;
(3)对于承包方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约定工程质量,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工、改建或修复;
(4)及时验收工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验收,否则可能产生事故或质量不合格;
(5)接受工程后及时支付尾款给承包方;
(6)在接受工程后,发包方应尽快发挥建设工程的效益。
2.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并保证所建设的项目符合约定的质量;
(2)在工程建设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约定质量所带来的损失;
(4)在工程完成后接受发包方的验收,并协助发包方完成验收工作;
(5)在验收合格后,获得发包方支付的尾款;
(6)在工程建设中尽力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总的来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提醒您,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区别:
1.概念不同。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2.责任不同。发包方是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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