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复议与诉讼-税务行政赔偿
一、概述
税务行政赔偿,是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一)申请资料
1.《赔偿申请书》。
2.索偿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1.接收并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赔偿请求人因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本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申请,并对《赔偿申请书》进行登记,如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应诉赔偿岗进行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2.受理审查
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审查:
(1)判断受害人是否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②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措施的。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a.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判断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赔偿请求人是否有受损害事实,赔偿请求人的受损害事实与税务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3)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⑤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⑥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确定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5)确定同一项损害是否已经取得赔偿。
(6)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申请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赔偿申请处理
审查完毕,根据审查情况,对赔偿申请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赔偿申请缺少必要资料的,应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
(3)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
(二)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
1.调查案件事实
从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按下列事项分别向赔偿请求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对相关的人证、书证、物证等进行调查核实:
(1)损害事实及程度。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要调查核实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地点、方式;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要调查核实身体伤害的程度、应当支付的医疗费、误工情况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要调查核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侵犯财产权的,要调查核实处罚情况、财产的处理情况等。
(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调查核实损害事实是否是由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确定赔偿方案
在对赔偿案件事实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和计算标准拟定赔偿方案: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b.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c.d项的规定赔偿。
c.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d.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f.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g.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依法确认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拟定赔偿方案,经审批后,制作《赔偿决定书》。
4.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经赔偿审查机关同意,终止赔偿案件的审查。
(三) 税务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
1.送达赔偿决定
2.执行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