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收入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需要进行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税务处理问题,所以可以向所属的国税部门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开专票和普票的区别在哪里?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除其他个人之外可以向所属国税部门进行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体工商户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1)携带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份;
(3)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者证明,须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公章;
(5)到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叫号排队,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理;
(6)等叫到号时,将1-4资料递交工作人员就行了。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分别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购买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普通发票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购买和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格、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除普通发票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的金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开专票和普票的区别在哪里"等相关法律知识。一般纳税人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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