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2.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1.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
2.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4.工作人员到场勘测;
5.符合规定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提醒您,离婚后的宅基地一般由实际宅基地使用权人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