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
与物业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二)投诉
业主们也可以将物业的不作为行为举报给相应的房管局等直接隶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管理安排。对于业主投诉较多、信用不好的物业公司,将来在“准入”机制上也会有所限制。先看一下想投诉的部分在不在和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内,物业服务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相关的规定,还有你看一下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当初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的,约定的内容是可以服务的,在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去做。
(三)仲裁与诉讼
业主们还可以选择对物业公司提起仲裁或在法院提起诉讼。这便需要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物业不作为的相应证据的收集,例如小区环境卫生、乱搭乱建的问题等等。但在现实中,业主们虽对物业有诸多不满,可提起诉讼的却非常少,因物业诉讼较为复杂、且耗时耗力。
(四)变更物业
根据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在“双过半”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决定通过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物权法》赋予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业主占总人数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即可。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上述案件中,王刚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故王刚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李欣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很多业主都希望选择一个靠谱的物业,管理好小区的安全、卫生等等,如果物业有疏忽、侵权行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起诉。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业不做事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