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虚开税款的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认定有以下三个标准:
1.虚开税款的数额
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2.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
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
3.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概念的一个延伸,是指国家税款被骗取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到二十万元罚金;然后依据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增加,刑期增加到十年,罚金增加为五万至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对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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