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物业税是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近一个世纪以来,物业税收入在美国各级政府收入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02年,物业税收入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45%,在州和地方的共同财政收入中占68%,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级共有的联合财政收入中占42%。但是在1992年,这三项百分比分别降至12%,18%,8%。可见,美国的物业税收入与其他税项相比,重要程度有所下降,但在地方政府收入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为主体税种在国家实施收入调节过程中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美国除了对不动产征税外,对其他一些商业用途的个人财产也征收财产税。这些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的设备,农业设备和工具,原材料,公共地上私人所有的木材,船只,私人交通工具等。由于美国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物业税,所以它将所有的物业税统一于一个地方适用税率。各地方政府为加强对物业税的征收,还建立了比较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
美国对不动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的物业税减免主要是针对非商业用途的减免。具体的免税项目有:(1)家庭及个人拥有的非商业用途的动产;(2)政府部门征用的个人财产;(3)包括转售品在内的存货,手工制品及牲畜;(4)定制开发的软件或修正后的软件套装程序;(5)州际贸易用的集装箱;(6)户主的财产评估价值中有3000美元可获免征,户主资格由估税员审定;(7)个人财产帐户低于500美元的免征;(8)教堂,社会服务机构等非盈利性组织的财产,需每年申请;(9)校产。除此之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对年长公民及残障人士实施物业税减免。具体的减免项目有:(1)年收入在30000美元以下者,对其房屋免征任何超额税或特种税;(2)如果年收入低于24000美元,则一些常规的物业税项也可获得免除。这一类型的税收减免主要是着眼于对低收入阶层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在征收上,由估税员对所有财产者的财产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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