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拆迁人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拆迁单位: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被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为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 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经
审查批准,领取了 拆许字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补偿金额
乙方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同意将座落 房屋,证件名称: ,证件: 号,地籍: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给甲方拆除。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
3、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金额:
4、住宅搬迁补助费:
5、乙方依法占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 ,用途,扣除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土地面积后应单独补偿的土地面积XXX平方米,补偿金额
6、总计补偿金额(大写):
第三条房屋搬迁
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第四条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乙方已搬迁腾空房屋的,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在第四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币补偿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未在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在本协议签字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拆迁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于
附件一(评估报告):
附件二(补充协议内容):
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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