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的税率是3%,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这一税率是固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这里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了上述两类企业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核定征收税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的税率为3%,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该条例还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包括年销售额标准、会计核算情况等。这些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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