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指的是国家在土地、房屋发生权属转移的时候,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接下来,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契税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契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契税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计算时,不包括增值税。现行法律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3、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4、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5、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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