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的房产契税标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3.房产税的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两种方式。
(1)对于经营自用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税率为1.2%。
(2)对于出租的房屋,包括个人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
(3)个人出租住房的计税依据同样是房产租金收入,但税率较低,为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拥有或使用房产,都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3.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确保了房产税的公平性和普遍性,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1.江门市的房产契税税率根据房产的不同用途和计税依据而有所不同。
2.对于经营自用的房产,税率为1.2%,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
3.对于出租的房屋,包括个人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率为12%,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
4.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为4%,计税依据同样是房产租金收入。
这些税率的设定旨在根据房产的不同使用情况合理分摊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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