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提醒您,拆迁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拆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