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是需要对于合同内容进行确定后签字的,同时进行变更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那么合同变更后印花税如何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上述我们就有说到,变更合同之后原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有些情况中,新签订的合同中会对之前的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著名撤销之前的合同,这个时候,之前的合同就会因为新合同的生效而变得无效;而在有的情况中,合同变更是需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原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只要相对方同意则不构成违约。
实例介绍:
2012年12月19日,赵某、王某、徐某与詹某、王某某、徐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总价142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并于2013年3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8日支付房款2万元、48万元、61.5万元,合计支付房款111.50万元。2013年1月,乙方办理税费缴纳相关事宜。
但在2013年3月8日,当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中的徐某某因购房资格不充分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之后,乙方通过中介人员向甲方提出重签合同,要求去掉合同中徐某某的名字。
然而,甲方在了解了重签合同的交易流程及交易风险后,最终拒绝重签合同,并于2013年4月14日向乙方发函解除合同。该函在2013年4月15日送达至乙方,4月21日,甲方再次发函催告乙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3年7月,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方配合过户房屋,而甲方不同意诉请,并反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8.4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因而驳回赵某、王某、徐某要求詹某、王某某、徐某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那么,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是否违约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说,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并不违约,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卖方的同意,在未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如果此种变更是买方要求增加第三人为购买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卖方一般是不能拒绝的,因为其债权的实现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有权拒绝买方变更购买人的要求,因为买方的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要约”,卖方的拒绝只是使得新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买方由于变更购买人不成功而不能履行合同,才会构成违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变更后印花税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合同变更的时候,税务如果有变化的话,是需要及时办理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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