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逐渐成为投诉热点,消费者需要寻求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成为一个有效手段。而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公证管理的通知》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从目前上海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公证机关会派员进驻开发商的售楼处,对需要公证的合同进行现场办公处理,这样,无疑会大大方便房屋交易双方。
二、办理公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出售方: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购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公证机关一般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
1、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房屋产权状况;
3、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内容是否认同,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三、公证机关着重审核的内容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证机关除去要对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进行审核之外,主要对合同的下述内容进行审核:
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2、合同中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数量、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
3、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4、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
5、双方违约责任;
6、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
7、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
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审查内容审核之后,将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填写审批表,正式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另外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购房一方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房地产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开发销售手续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证;办理合同公证应尽量委托自己的律师代为办理,这样无论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对购房人都会更加有利。
四、办理合同公证的步骤及费用
(一)公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2、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4、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二)公证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有关部门决定对购买空置商品房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费减半收取。所谓空置商品房,是指自竣工验收日起已经空置满一年的商品房屋。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标的额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但在公证时,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告之购房人公证费应由其全部承担,其实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通常购房人并未能认识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