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受承包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的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侵害。
提醒,承包土地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直接支配和排他地占有集体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权利。这种占有是实现土地使用、收益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占有的权利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和支配,确保了承包人能够稳定地、排他地占有并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1.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权。
这种使用权不仅限于传统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还包括为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
2.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从承包地上获取收益的权利。这些收益主要来源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
承包人有权自由处置这些产品,包括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以及出售给谁等。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之一,应当依法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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