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比例的确定主要依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1.对于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2.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应以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3.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帐载销售收入通常是不含税的,进货金额也是不含税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购销合同中所确定的“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
1.这些金额应该是不含税的价格,即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2.因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纳税人在帐载销售收入时,通常已经将其排除在外。
1.对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合同中如果货款和销项税金能够分别体现,那么,在计征印花税时,应以不含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基于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的,而这个交易金额应该是真实的、不含税的交易金额。
3.如果硬性将税金加入计税依据中,将会导致印花税的计算出现偏差,不符合税收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对印花税核定比例还有疑问吗?如有更多税务问题,不妨在法律快车上发起咨询,让专业人士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