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房子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分配,属于一方所有的不需要分配。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确权后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增值部分应该平等分配;如果房产确权后有夫妻双方按比例持有那么增值部分应该按比例分配;如果房产确权后一方所有自然增值部分也就归所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自然增值应该从结婚之日算起;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财产,应该从个人财产产生之日算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律快车提醒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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