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委托公证书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办理房屋委托公证书的流程如下:
1.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最后进行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必要补充。
4.公证部门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您,委托公证书的时效一般需要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委托书的内容是必须有委托期限的,同时,公证员都会询问委托人具体的委托期限长短,一般情况下,公证员会建议委托人设定一个具体的委托期限。委托人也可以将委托期限设定为:至办理为委托事项为止;这样,只要委托事项完成,该委托公证书就无效了,否则,该委托书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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