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4月15日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4月15日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双重资格才能上岗。
《规范》对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做出了明确限定,包括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等八项内容。
《规范》要求,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规范》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规范》明确,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报告;有权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业务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依职权予以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协会或有关监管机构反映。同时,机构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与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在工作上刁难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规范》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其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侵犯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给予其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