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提出十大监管关注内容 排查拟上市公司审计隐患
针对企业在IPO过程中的业绩作假、独立性问题以及企业在上市之后短期内业绩大幅变脸等现象,证监会近日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证监办发[2012]89号)(下称“4号文”),围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关注内容。可以预计,在该文件贯彻落实之后,企业在IPO过程中曾出现的各种乱象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从源头把控IPO风险
在本次证监会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公司审计业务的十项监管风险提示中,前三项均主要针对事务所审计程序的前期工作,分别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企业内控测试,以及非财务信息的印证。业内人士指出,监管部门将风险控制在源头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这将促使事务所在风险项目的接洽阶段将更为审慎。
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面,证监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审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而对于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曾经更换审计师的情况,后任审计师需要就其原因与前任审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同时,事务所还必须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对于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发行人,审计师需要做出相应的评估。
“其实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般不会更换审计机构,这种情况更多的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而对企业所处行业的情况以及风险领域的评估,更详细的工作是在审计过程中展开。证监会的这个文件无疑是通过风险警示前置的方式,提示我们在审计项目接洽过程中更加慎重、考虑得更远一些。”一位前安永中国的高级审计经理对记者如此表示。
事实上,证监会对审计师在IPO过程中的职责要求正在不断细化与提高。除了上述基本的评估以外,审计师还必须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重视申报期内年度财务报表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联动性以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4号文提及的财务信息印证包括申报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公司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非财务信息则包括发行人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等。
反观近年来企业IPO过程中的各类不规范现象,不难发现4号文的上述提示绝非空穴来风。如*ST大地,虽然到2010年末才东窗事发,不过其在IPO过程的财务造假最终导致了其IPO审计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分崩离析,审计师对公司上市前盈利和资产等重大风险的“忽视”是其最终自尝苦果的直接原因。
——排查盈利异常疑点
在IPO招股材料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无疑是财务报表,而公众质疑的焦点话题之一,便是发行人涉嫌利润操纵和业绩美化,由此引发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怀疑。从新股业绩变脸的现象剖析,原因之一也是IPO审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部分公司利润虚增。
监管部门在4号文中要求,审计机构应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发行人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与产量相匹配等信息。
对于发行人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审计机构多维度排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公司申报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脱节的情况应追查其合理性,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操纵。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异常增长现象并发表核查意见,如申报期内发行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财务报表项目,或营业毛利、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等情况,应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在现实案例中,不少企业因财务数据问题止步IPO。例如,上海联明机械2008年至2010年的废料处置收益分别为265.98万元、1142.91万元和2263.84万元,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9%、35%和45%,与投入车用板材数量变化存在较大不一致;且公司在2008年12月以前对于废料管理不规范,废料收入按实际收款金额入账,无法确定2008年度产生废料的具体数量。发审委表示,根据上述情况,无法确定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由此,上海联明机械IPO于去年3月被否。
又如,今年IPO上会的利泰制药、小西牛乳业的反馈文件显示,由于销售费用率等指标与同行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最终未能说服监管层。其中,利泰制药主要产品普洛氨2009-2011年毛利率分别为55.75%、59.37%和60.04%,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且公司2009-2011年销售费用率分别为6%、5.13%和5.3%,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在申报材料及现场聆讯中,公司未能对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