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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1、青海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或"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发布预计2005年净利润为亏损的公告,预亏公告的披露时间严重滞后,给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2、某于2005年11月8日签署《最高担保函》,同意为控股股东--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友缘")3.5亿元最高借款余额提供担保,截至目前,该笔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亿元。2005年9月,某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友缘的关联方--富林集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200万元。上述担保累计发生额2.22亿元,占某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5%。
3、截至2005年12月31日,某子公司--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短期借款1.18亿元,同时将上述借款提供给深圳友缘。就上述银行借款事项某未在相关年度会计报表中如实披露。
4、深圳友缘持有某的5880.26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8%)、上海丹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丹阳")持有某的3486.50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9%)于2005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05年11月11日,上海丹阳将持有的某3486.5046万股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
某对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6.3、6.4、10.2.5、10.2.8、11.7.3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钟某、张某、孙某、柴某、沈某、闫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钟某、张某、孙某、柴某、沈某、闫某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