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指的是在计算应交的税费时,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额。
1.增值税抵扣是指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销项税代表应交的税费,而进项税则是已经支付的税费,可以在计算应交税费时予以扣除。
3.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即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后的余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购货方必须是享有税款抵扣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享受增值税抵扣资格的基本要求。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真实、正确、完整、有效,如果存在字迹不清、涂改、项目填写不齐全等问题,将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单联开具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只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等情况,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增值税可以抵扣,但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情形包括:
1.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
2.这些特定情形的税额不得抵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抵扣政策导致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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