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贯高度重视打击内幕交易工作,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完善制度,加强防控,对整肃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作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整体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重点及职责体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法律责任。
7月20日至8月20日,《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份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建议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的监察稽核报告种类,调整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绩效考核的员工范围,进一步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依据应当完整留痕等意见予以吸收,相应修改、完善了《指导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共收到20份针对《指导意见》的反馈意见,证监会对部分建议予以采纳,具体包括: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的监察稽核报告种类明确为年度报告;二是将防控内幕交易情况绩效考核的员工范围,调整为与防控内幕交易直接相关的人员;三是明确了投研人员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了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四是进一步强调基金公司投资决策依据应当完整留痕,将征求意见中的相关资料要求保留15年修改为保留20年。
该负责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进一步提高防控内幕交易意识,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示范作用。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建立健全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综合体系,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