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有效期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
2.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相关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工作。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确保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丢失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来说:
1.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凭发票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2.若丢失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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