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房屋契税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交换房屋的种类有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互换,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换以及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交换房屋契税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房屋的种类如下:
1.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互换
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互换必须由国家经营出租单位同意办理。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换
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房屋所有权变更一方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正常纳税,使用权不折抵价格。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3.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按照我国管理法规,交换产权房屋如经评估审定,价格相等则免交契税。如若交换产权房屋双方价值不等,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条例,交换双方房屋价值差额,即价值高房屋价格减去价值低房屋价格,应该上交契税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快车提示,房地产互换不是简单的户权人或使用人名字的互换,只有掌握了有关法规,才利于互换双方的谈判,使双方能够真正按需各得其房。
1.交易后尽快到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手续;
2.若确实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采用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并由律师所或公证部门对协议书进行见证或公证,由第三方介入合同的签订,以确保发生纠纷时因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提高合同签订的可信度;
3.保留相应实际占有及交付对价的证据,包括并不限于车位、物管、水电费、银行流水等证据的保留;
4.为避免被认定交易过程存在过错,避免为减少缴税或费用而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订协议及办理手续等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