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长府函[2003]39号文件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减为3%,不包括外县,执行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30日。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实际上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1.5%。
提示:也就是说,2006年10月1日前转让所在地在长春的非住宅契税的税率为3%,2006年10月1日后,只要转让吉林省内的非住宅均按5%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