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上适用新的规范政策,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这个新政规定“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参与融资融券仍然需要得到一定条件。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的新变化。
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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