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设计方法主要有两种:列举法和概括法。
列举法是按照课税主体的详细新项目各自设定。例如,电视机、录像机等,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界限清晰,有利于把握。然而,它的缺点是税目太多,不方便搜索。
另一种方法是概括法,它是按课税主体的类型设定。例如,文化用品类、电子产品类等。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税目少,搜索便捷。但是,它的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准确掌握,不利于反映国家政策。
在中国税法中,一般税目可分为两大类:小结和总汇。小结是在税目的每个子项中,如果产品不属于指定子项的纳税范围,但在材料、用途或生产技术方面与该税目的纳税范围相似,则会增加另一个子项并归类为该子项的纳税范围。例如,消费税的“酒类”税目中的“其他酒类”。
总汇即在该税种下的每个税目中,对于不属于该税目征收范围但属于该税种征收范围的产品,应增加另一税目,并将其全部归入该税目的税目范围。例如,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原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