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据正税的征缴情况而加增的某一税收,第二种是在正税征缴的同时,再对正税另外加增的一部分税款。
第一种类型的附加税是独立的税收,其缴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城市保护修建税就是以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作为缴税规范的。这种税收方式,使得税收更加公平,也更符合税收的原则。
第二种类型的附加税则是征税附加的一部分税,其缴税依据通常是正税。这种方式,使得税收更加合理,也更符合税收的目的。
附加税与“正税”相对应,是一种随征税加增的税。在旧中国,附加税的种类非常多,如盐税就会有**附加、地区附加、债务附加、基本建设专款等,附加税款苛重通常超出征税的好几倍甚至二十余倍。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的诸多附加税,仅留下了少许的附加归地区操纵,归属于预算外
收益,用以地区公益慈善。
例如,农业税附加、国外所得税附加等,这些附加税的占比都比较低。这些附加税的存在,不仅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能够用于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总的来说,附加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它既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能够用于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对待附加税,以便更好地利用这一税收工具,服务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