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开门红卓越鑫生介绍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保险责任、附加万能账户、其他权益、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0-75周岁;
2.保险期间:7年;
3.交费期限:可选3年交或5年交;
4.保险责任:
(1)祝福金:被保险人在第5、6个保单周年日时平安生存,则选择3年交的,每次可给付60%年交保费;选择5年交的,每次可给付100%年交保费;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保险公司可给付基本保额;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赔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给付比例(18周岁以下为100%、18周岁至40周岁为160%、41周岁至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的较大者;
(4)可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责任:投保人因为意外身故或全残,则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继续缴纳,但是保障仍然有效;
5.附加万能账户: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尊享版),保底利率为2.85%;
6.其他权益:
(1)自动垫交:若投保人逾期未交保费,则保险公司可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保单贷款:可贷80%保单现金价值,但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3)投保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7)投保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8)投保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投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