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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而且芯片正常的情况下,丢失以后是可以被他人非法使用而造成法律后果的,因此,公民身份证丢失以后是建议公民及时带上户口簿到户政部门办理身份证挂失手续。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了一些冒用身份证案件,基本符合公安部明确的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如安徽人蒋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并逾期,上了银行系统信用“黑名单”,法院判决银行删除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四川人白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借记卡,法院判决“开卡协议”无效;王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公司,该公司长期欠税,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这些判决说明,公民身份证被人冒用后,冒用者如果出现欠费欠款、偷税漏税等情形,“证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冒用者及用证单位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冒用者须承担第一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找不到冒用者,用证单位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可能被要求替冒用者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如果找到了冒用者,用证单位可向其追偿)。
另一种情况是,公民身份证被人冒用后,冒用者出现欠费欠款、偷税漏税等情形,“证主”本人虽然未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交税费、偿还欠款等),但也因此不能在银行、工商等部门正常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注册公司等业务,自身权利受到了实际损害。这个时候,“证主”只能寻求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职能部门或法院责令、判令用证单位解除对“证主”的限制,为其正常办理业务。
主要危险是公民身份信息被泄露,检拾者可根据身份证查询个人其它信息,但鉴于要求使用身份证的地方要核对人脸图像,检拾者没办法办理其它活动。提醒及时补办,补办后丢失身份证也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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