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保险价值;等等。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财产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
比如“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的必备的三个条件为: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由蔓延扩大的趋势。
2.意图解释原则
即用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思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
由于多数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合同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
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变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通行用语。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能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①基本条款。保险人在事先准备且在保险单上订立的基本事项,包括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两部分。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条款,而任选条款则是保险人根据其业务本身的需要而由保险人自己规定的条款。
②附加条款。保险人为适应各类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上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增加的一些条款,籍以扩大原保险单的责任范围,或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或将原保险单规定的事项加以变更。
③保证条款(亦称特约条款)。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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