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是合伙制企业中的两种重要角色。LP的英文全称是Limited Partner,而GP的英文全称是General Partner。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合伙制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
首先,在买卖方面,除非获得协议书上的允许或获得所有合作方的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能与合伙制企业进行买卖,而有限合伙人则可以。其次,在竞业层面,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业务市场竞争,但如果合伙协议上有严禁同行业竞争的承诺时,有限合伙人就不能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业务市场的竞争。而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法律法规直接禁止其与合伙制企业进行业务市场竞争。
此外,在资产市场份额质押方面,普通合伙人在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之前,不能质押其在合伙企业的资产市场份额,而有限合伙人则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市场份额。在注资层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进行注资,也可以用自身的劳务进行注资。而有限合伙人不能用自身的劳务进行注资。最后,在资产分额出让方面,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承诺,普通合伙人要想出让资产市场份额给非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别的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在出售资产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不用获得允许,只需根据要求通告就可以。
综上所述,LP和GP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买卖、竞业、资产市场份额质押、注资和资产分额出让等方面。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合伙制企业的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