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个特点。
非法性是指非法集资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任何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都属于非法集资,即使是一些看似合法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果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也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利诱性是指非法集资通常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这些承诺往往具有很高的诱惑力,使得投资者容易受到吸引,从而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社会性是指非法集资的对象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非法集资面向的是广大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这种社会性使得非法集资的影响范围广泛,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给众多投资者带来损失。
非法集资行为常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犯罪分子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非法集资行为可能不会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满足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点,但仍然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投资者在参与各类集资活动时,要提高警惕,谨慎判断,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