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的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主要范围。
首先,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
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劳务费等。
其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此外,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
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以及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