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而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也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应该在发放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然而,如果扣缴单位在前期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即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将扣缴申报期限调整为支付所得的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
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当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时,扣缴单位的申报期限就会出现差异。这将导致数据归集交叉的问题,进而对纳税人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避免因申报期限不一致而导致的数据交叉问题,扣缴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只有在确保申报时间一致的情况下,纳税人才能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