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车船税新标准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根据新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由原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同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也发生了变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此外,新标准还完善了税收优惠措施。除了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为了优化税负结构,新标准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其次,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此外,新标准还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最后,新标准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而《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